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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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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服务建设交通强国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重点区域运输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与2017年相比,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增长30%,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全国水路货运量增加5亿吨、增长7.5%;沿海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减少4.4亿吨。全国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

(三)重点区域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8省(区、市),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4省(市),汾渭平原包括山西、河南、陕西3省。

二、铁路运能提升行动

(四)提升主要物流通道干线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实施《“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加快重点干线铁路项目建设进度,加快蒙华、京原、黄大等连接西部与华中、华北地区干线铁路建设和改造,提升瓦日、邯黄等既有铁路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铁路干线主要编组站设备设施改造扩能,缓解部分区段货运能力紧张,提升路网运输能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铁路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快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汽车制造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程序,压缩接轨协议办理时间,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理确定新建及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鼓励新建货运干线铁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开通配套铁路专用线。到2020年,全国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模式。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优化列车运行图,丰富列车编组形式,加强铁路系统内跨局组织协调,开发当日达、次日达等多种运输产品,实现车船班期稳定衔接。在运输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通道,开发铁路货运班列、点到点货运列车、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多频次多样化班列产品,构建快捷货运班列网络。研究推进铁路双层集装箱、驮背运输产品开发,提升通道配套设施设备能力。充分发挥高铁运能,在有条件的通道实现客货分线运输。(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参与)

(七)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深化铁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短距离大宗货物运价浮动机制。规范铁路专用线代维收费行为,推动降低专用线共用收费水平。减少和取消铁路两端短驳环节,规范短驳服务收费行为,降低短驳成本。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作,构建门到门接取送达网络,提供全程物流服务。(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铁路局参与)

三、水运系统升级行动

(八)完善内河水运网络。统筹优化沿海和内河集装箱、煤炭、矿石、原油、液化天然气、商品汽车等专业运输系统布局,提升水运设施专业化水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流域生态系统性保护为前提,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推进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山东段、江苏段、浙江段航道扩能改造,加快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整治工程。加强长江、西江、京杭运河、淮河重要支流航道建设。加快推进三峡水运新通道等重大水运基础设施工程前期论证工作。(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参与)

(九)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加快实施《“十三五”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方案》、《“十三五”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长江干线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的行动计划》,着力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加强港区集疏港铁路与干线铁路和码头堆场的衔接,优化铁路港前站布局,鼓励集疏港铁路向堆场、码头前沿延伸,加快港区铁路装卸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通铁路进港最后一公里。2020年全国沿海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大幅提高,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全面接入集疏港铁路。(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进一步加强煤炭集港运输管理,2018年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长三角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参与)

(十一)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积极推动宁波舟山港、上海港、深圳港、广州港、连云港港以及长江干线港口等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配套码头、锚地等设施技术改造。统筹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发展,积极推进干散货、集装箱江海直达运输,实现集装箱直达运输班轮化发展。制定完善以江船出海为主的江海直达船舶规范,重点推进江海直达散货船和集装箱船等船型研发及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四、公路货运治理行动

(十二)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加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源头单位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严格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统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加大对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治超网络,推广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继续加强信用治超,严格落实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到202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十三)大力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巩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成果,稳步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做好既有营运车辆情况排查,建立不合规车辆数据库,制定车辆退出计划,按照标准引导、疏堵结合、更新替代、循序渐进的原则强化执法监管,引导督促行业、企业加快更新淘汰不合规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更新替代。开展中置轴汽车列车示范运行,加快轻量化挂车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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