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文旅兴兰”战略,以文化为引领、旅游为主体、项目为支撑,强化优势资源整合和重大项目带动,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建设,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塑造城市新形象,将兰溪打造成长三角著名的休闲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资金保障
1.设立文旅产业发展资金
自202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文旅产业发展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并确保逐年有增长。重点用于我市文旅品牌创建和推广、规划编制、招商引资、产业融合发展、资源保护、旅游市场拓展、旅游商品的研发、旅游集散中心、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教育培训及扶持政策奖励等。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文旅IP打造,文旅整体形象宣传、宣传网络建设、市场宣传促销活动等。
2.统筹整合资金,合力兴旅
最大程度整合各类农业、生态环保、水务、交通等扶持资金,统筹考虑文旅产业发展的需求,全力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县。
二、推动文旅项目的建设
1.重点培育产业融合类、康养类、旅游体验类项目;集中财力物力,重点建设文旅综合体、度假酒店、民宿、特色主题酒店、露营基地、特色小镇、大型会议会展场所;树立精品意识,打造高品质景区、景点,促进旅游精品化、集聚化。
2.优先保障重点文旅项目用地。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积极争取更多旅游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所获用地奖励指标专项用于文旅产业发展。创新用地模式,实行用地分类管理等模式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3.对编制文旅项目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得到市政府批复的,按实际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列为年度重点文旅项目的新建或改造提升类项目,并能通过全国文旅项目管理系统审核,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文旅重点项目,另行商议奖励政策。
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投资和上级补助款。改建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即可申报补助;新建项目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营满一年后申报补助。
三、加快文旅产品的培育
1.新创建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8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2.新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创建为浙江省休闲旅游示范村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新创建浙江省A、AA、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新创建浙江省AAA、AAAA、AAAAA级景区乡镇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的省级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首次评定为浙江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首次入围浙江省百强旅行社榜单的,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入围全国百强旅行社榜单的,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推动民宿产业发展,鼓励中高端精品民宿发展。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获得浙江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级的民宿,获评三年后,通过浙江省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性复核,保持原有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2万元和20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文旅配套设施
1.围绕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涉及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绿道建设、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验收的,按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达到国家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不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补助)。
2.鼓励各乡镇(街道)兴建乡村旅游服务中心。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验收后,给予乡村旅游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时建有农产品销售中心且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再补助2万元。对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在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营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入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民宿客栈或快捷连锁酒店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品牌酒店、民宿客栈或快捷连锁酒店是否属于知名品牌需提前报市文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成功创建浙江省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的补助,给予民宿经营户一次性0.4万元/间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宿需取得民宿经营户资格(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报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并验收合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健全并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5.对在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引入体验类消费业态、文化名人工作室、非遗体验基地等体验项目的,年营业时间在200天以上且组织体验类推广活动不少于15场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助。省级非遗小镇和民俗文化村,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6.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创新智慧旅游服务管理手段。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村投资20万元以上或其他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智慧旅游项目,纳入市智慧旅游系统、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7.对各类对公众正常开放,设有研学活动专区,课程有特色、设施完善、安保到位的各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年接待研学人员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1.新创建为省级和国家级产业融合类示范区、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采摘体验旅游基地钻果级、金果级、银果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达到兰溪市级“赏花摘果”采摘基地创建标准(兰旅〔2017〕48号)的农旅融合点给予2万元的奖励。
2.有固定场地,全年固定演出不少于50场(其中大型演出不少于10场),且年营业额超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当年营业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一次性引进国家级(国际级)、省级、地区级(市级或兰溪市外企业)主办的,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发票为准)且本市财政不承担经费的大型会议(如培训会、研讨会、订货会等)、体育赛事、节庆活动等,分别按其总费用的10%、8%、6%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旅游相关行业协会自主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会展节庆、市场推广、创优评先等活动,经事先申报纳入奖励计划的,经审核给予活动经费(场地、师资、奖金等)40%的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故事情节正面,主要拍摄场地在兰溪市域内,体现我市自然风光、人文风情的影视剧,并在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等电视台之一播出的,省级以上的热播综艺节目宣传兰溪旅游的,可根据宣传效果,另行商议奖励政策。
6.对当年参加兰溪市、金华市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8千元、5千元的奖励;对当年参加省级旅游商品评选比赛、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千元的奖励;对当年参加全国旅游商品评选比赛、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内重复得奖的按最高等级作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