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街道及村社、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街道及村社、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村社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街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社会稳步发展。
第三条 街道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街道的规章制度,对本街道及所属村社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街道设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作为街道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街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定期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任免。审计领导小组成员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为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完全独立型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的聘任。
第七条 街道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街道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街道有关制度规定对本街道及所属村社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街道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本街道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对本街道及所属村社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对街道各村社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三)街道内设机构及所属村社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对街道及村社的内部风险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以确保街道内部风险控制在管理层确定的可接受风险范围内。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街道下属村社的风险管理过程,审查和评价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风险管理包括组织整体及职能部门两个层面。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组织整体风险管理,也可对部门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十四条 对街道及村社、企事业单位主要运营活动中的主要业务流程实行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价,评价的范围和频率视风险的大小及控制和重要性而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改进措施。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进行个别评价的单位要持续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街道及村社、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村社、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村社、企事业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内部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街道及村社、企事业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