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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4〕6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化县城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开化县城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宣传,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城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规划公示范围
(一)各类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专项规划、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二)规划选址:大中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审批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和拆迁项目;
(四)建设工程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建设项目。
(五)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经认定后可以不进行公示。
三、规划公示内容
(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及范围、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规划图件、有关文字说明或模型。
(二)选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及拆迁项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有关文字说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监督电话。
四、规划公示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或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方案等,以模型、图纸等形式,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大厅、城市广场或其他公众场所等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媒体公示:对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分别通过报刊、电视或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公示牌公示: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规划公示牌必须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高度、间距、道路红线位置、退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五、公示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六、 规划公示期限
(一)批前公示
1、重要城市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由县规划建设局向社会公示。其中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公示期为30日;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及其他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公示期为10日。
2、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用地性质,公示期不少于10日。
3、一般审批项目,规划审批前将建设内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二)批后告示
1、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专项规划、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其它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方案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0日。
4、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审批结果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新闻媒介进行告示,告示期不少于3天。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办妥有关公示牌制作手续。公示牌应在工程开工前设置于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除。
七、对公示意见的收集和落实
在公示地点或在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场所设置固定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派专人收集建议和意见。
公示后应将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和规划审批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原因,视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
八、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公示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