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重申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县林场:
为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开化县木材管理实施办法》和开政发[2005]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强调如下:
一、认真做好采伐计划的落实,实行定期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后,各乡镇林业站要及时按各村的森林资源和重点项目,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核定的分项指标进行落实,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将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今后没有乡镇政府计划分解文件,不得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坚持采造挂钩制度,对未能及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不再发放采伐许可证,做到当年新造林面积大于上年新增加的迹地面积。乡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增加采伐计划的,由乡镇政府盖章和乡镇长签名后统一送局办公室。为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对2005年的林木采伐实行定期采伐,其采伐时间:第一期为3月-4月;第二期为9月-10月。
二、认真执行林木采伐公示、告知和伐后验收公示制度。林木采伐公示、告知是加强采伐源头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林业站必须严格认真贯彻执行。林木采伐前,乡镇林业站必须将“林木采伐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公示,乡镇所在地也同时公示;“林木采伐告知书”在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发放给采伐单位(人),明确告知采伐单位(人)必须遵守的事项。为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从今年开始要建立“伐后验收公示”制度,乡镇林业站在林权单位采伐结束后,要将林木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材积、采伐方式等验收情况在伐区所在地(行政村)进行伐后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未执行上述三项制度的乡镇一经查实停发林木采伐证,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站长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百里绿色长廊的林木采伐,禁止采伐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公路两旁、水库四周及百里绿色长廊内的林木,按规定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皆伐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局同意后才能实施。各乡镇林业站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不得采用隐瞒或者欺骗手段申领采伐证,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乡镇林业站要按照技术规程认真做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设计必须到实地设计,认真操作,绝不能编造材料申报采伐。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做好伐后验收工作。采伐检查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采伐期间责任人要对采伐现场至少进行2次的伐中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采伐单位是否按采伐证进行采伐,有无超伐、滥伐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填好《伐中检查表》,签署检查意见。采伐结束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对伐区和木材进行验收,填写《采伐验收表》,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伐区木材一般要求在采伐期内验收结束,不得无故拖延。木材验收必须凭采伐证实地每木检尺,并打上验收号印,坚决杜绝采用估堆或先进库后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转让林木采伐的管理。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采伐的,其林木采伐转让的面积、林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林木的采伐审批除常规的资料外,还须提供转让合同、山林权证、图纸、采伐迹地更新措施等证明资料,在申报采伐时须提供完备的上述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各乡镇林业站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转让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杜绝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规范林地、林木的转让范围、程序和合同,及时掌握本区域的转让情况。转让合同必须经乡镇林业站审核,报局资源林政科备案。要积极鼓励林地和幼林转让,鼓励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向大户转让,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六、加强毛竹采伐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办理采伐证。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竹林的采伐管理,要把毛竹采伐纳入计划管理范畴,必须凭证采伐。同时要加强对竹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禁止非法收购无采伐证的毛竹。
为做好2005年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各乡镇林业站要组织一次学习,对照林木采伐规定,认真查找采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学习和整改情况于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局资源林政科。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资源保护 采伐 通知
抄送:人大办,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5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