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马政(2005)1号
关于转发《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政府各部门、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我县自2003年7月份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摸索出一些有效做法,得到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县政府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制定了新的《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并以开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下发,现将新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中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各村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原原本本地学习新的《实施办法》;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为广大参合农民规避大病风险屏障,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大好事。各村要利用各种会议、村务公开栏、上门走访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新的《实施办法》中调整了的新的政策措施,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继续做好合作医疗统筹金委托代扣和缴费工作。前段时间,各村普遍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代扣费授权书签订工作,全镇签订率已达71.5%。各村要抓紧时间汇总,并于本月10日前将《授权书》和《统计表》交马金信用社。同时,各村要组织力量,上门动员已签《授权书》但为空存折账号的农户,将应缴的统筹金存入信用社账号;也可上门收缴已签《授权书》但为空账号的农户和未签《授权书》愿意参合的农户的统筹金;收取的统筹金统一于本月底前交马金信用社。要求每个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不能低于70%,低于70%的由村集体经济补足。
三、镇合作医疗办与马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委托代扣衔接工作。镇合作医疗办要督促有关村及时将《授权书》交信用社,信用社要指定专人将《授权书》等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并设专门窗口做好缴费代扣工作。
附:《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马金镇人民政府
2005年1月5日
抄报:县府办、县合作医疗办、吴小富副县长
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留有余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的整理、报销初审、政策咨询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凡本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应参加。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也可参加。
第六条 设立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金,每人每年20元;
2、财政按当年度农民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3、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应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4、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财政从低保补助金和优抚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
每年年初,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宣传发动。已与当地信用社签订委托代扣缴费协议的农民,统筹金由当地信用社统一代扣并于当年的2月底前转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未签订委托代扣缴费协议的农民,统筹金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并以乡镇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每个乡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能低于70%,低于70%的由乡镇补足。
第八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凡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各种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和逐级转院的上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费用,以及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和器官移植的门诊治疗费用均属于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因公负伤、正常生育、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药品、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给付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标准
1、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10%计算可报基数;在县级定点医疗单位和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转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0%计算可报基数;未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因故转市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计算可报基数。
2、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起付标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全年住院医药费或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总额600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下同)。601元——3000元部分,报销20%;3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元——8000元部分,报销40%;8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年累计费用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首次报销在按该段比例报销的基础上补偿20元。
3、每人全年最高给付额为2万元。超过2万元,生活确实贫困的,根据《开化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和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会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一并给予适当补助。
4、全年未发生报销费用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到乡镇卫生院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县财政从政府补助的基金中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1元的标准提取体检经费,并补助到乡镇(中心)卫生院。
5、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适用5年累计制,即属给付范围的费用当年未达到报销标准的,5年以内可累计,累计费用达到报销标准后,即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发生报销费用后,重新计算。
第十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办法
凡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转院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初审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付。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运行纳入县财政预算外基金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开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