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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交[2004]10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行业管理科取得联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交通局、县法制办
开化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法定工作日受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县级交通行政许可的网上分布和受理制度建设工作,在办事大厅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许可受理制度,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其他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材料的,要及时转送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理部门受理以各种形式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表上登记。
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要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有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县交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任证。
第九条 县交通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和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待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按由申请表上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下级机关审查后报县交通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县交通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决定后,告知下级机关并由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由下级机关领取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由县交通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主与其它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最终行政许可决定后,属于直接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第十条办理;属于下级机关审查后上报的,按第十一条办理。
由其它部门为主联合输的事贡,由为主部门负责送达。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台帐、统计、归档等制度,妥善保存行政许可的材料、文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交通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茧自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权查阅。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事大厅公布。
负责行政许可的机构和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传送工作,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送交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通过办事大厅公布。
第四条 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持查阅到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查阅。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五条 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第七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交通行政许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人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全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 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机关应适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 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查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第十六条 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九条 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沟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之间计算机系统互联,及时通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转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承办人为责任人;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承办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行政许可依据的原因造成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限于客观条件而无法发现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
第六条 县交通局成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由局行业管理科、办公室、县公路管理段、县公路稽征运输管理所、县港航管理所、职能科室组成;局行业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受理举报,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八条 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负责行政许可的机构和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县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570—6014409。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开交10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办法的通知04。12。27(郑震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