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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开化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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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政发〔2005〕3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开化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建立开化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

  二、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限于享受定期抚恤没有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优抚金是指抚恤、补助、优待金之和。优抚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并根据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进行相应调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金标准维持不变。如中央或者省政府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按中央或省政府统一的标准执行。

  四、调整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标准参照基数。

  (一)没有工作的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以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参照基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00%,其他残疾军人按一定比例递减。

  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的优抚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0%;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优抚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5%;病故军人家属的优抚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后(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入伍的优抚标准,以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红军失散人员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00%计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80%、75%、70%计发。其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退伍军人待遇不变。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

  新增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标准,自批准(接受)之月起执行。

  五、优抚标准的增长标准,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测算确定,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六、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建立优抚对象优抚金个人帐户,实行按月发放,保证优抚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给优抚对象,切实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七、优抚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优抚经费,可统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没有工作残疾军人优抚标准表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附:

没有工作残疾军人优抚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参照基数比例(%

护理费基数比例(%

一级

因战

100

50

因公

95

50

因病

90

30

二级

因战

90

50

因公

85

50

因病

80

30

三级

因战

80

40

因公

75

40

因病

70

30

四级

因战

70

40

因公

65

40

因病

60

30

五级

因战

60

 

因公

55

 

因病

50

 

六级

因战

50

 

因公

45

 

因病

40

 

七级

因战

40

 

因公

35

 

八级

因战

30

 

因公

25

 

九级

因战

20

 

因公

20

 

十级

因战

15

 

因公

15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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