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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5〕4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县十三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开化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生态县建设,发挥我县生态优势,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十五”农业科技发展计划》精神和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开化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和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设立专户,滚动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定项目指南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项目技术审查与实施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扶持资金,并对项目的执行及转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七条 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八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在我县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或省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县级以上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需附贷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科技局。
第十八条 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转化资金项目按上级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评审、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推荐,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聘任。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县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局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项目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