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
开化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1.1 县防指组成
2.1.2 县防指职责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2.5 其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3.2 重大(Ⅱ级)事件
3.3 较大(Ⅲ级)事件
3.4 一般(Ⅳ级)事件
3.5 事件等级变更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4.1.1 洪涝台灾害监测
4.1.2 水利工程巡查
4.1.3 防汛防台检查
4.2 预防预警信息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降雨实时预警
4.3.2 台风灾害预警
4.3.3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4.3.4 洪水预警
4.3.5 内涝灾害预警
4.3.6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程序
5.2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1 预警信息全覆盖
5.2.2 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5.2.3 合理预泄预排调度
5.2.4 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告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Ⅳ级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
5.3.3 Ⅱ级应急响应
5.3.4 Ⅰ级应急响应
5.3.5 紧急防汛期
5.4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结束
6 抢险救灾
6.1 抢险救灾准备
6.1.1 救援人员
6.1.2 救援物资储备
6.2 抢险救灾行动
6.2.1 转移安置和组织
6.2.2 灾情搜集和报告
6.2.3 紧急救援行动
6.3 相关事务处置
7 善后处置
7.1 灾后救济
7.2 灾后复产
7.3 防汛防台工作评估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奖惩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洪涝台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建立防汛防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开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开化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洪涝台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洪涝台灾害主要包括:山洪灾害、内涝灾害、暴雨及台风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做到遵循规律、依法防台、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学调度、保障有力。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水利、住建、市政、交通等在建工程,旅游项目及水库、山塘、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
(3)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4)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地下车库、商场等地下空间和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5)督促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等企业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无动力船单位落实无动力船防暴雨(台风)保安措施。
(6)洪涝台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
(7)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乡镇政府(含芹阳办事处,下同)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业园区、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长担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人武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县防指成员由县府办、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安监局、县文旅委、县商务粮食局、县供销社、国网开化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总台、县新闻中心、县消防大队、县防汛办、县水文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县防指职责
在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汛防台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的演练;
(2)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预案、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审定和批准河流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以及有关防汛防台规章制度等;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县的汛情并负责重要河流、水库、水闸等洪水应急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指示、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
(7)督促做好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河流防洪能力;
(8)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9)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10)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负责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任务的综合协调、督查落实等工作;组织召开防汛防台专题会议。
(2)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库、河流的防洪调度,执行县防指的洪水调度指令;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情预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组织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监督、指导渔业防汛防台保安工作。
(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联系驻开部队进行抗洪抢险;负责县外人武部门抢险救灾支援队伍的联系和调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
(4)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对暴雨、台风等天气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对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与预评估。
(5)县应急办:负责重大突发防汛防台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指导做好洪涝台灾害总结评估、应急处理、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等工作。
(6)县农办:指导各地开展农家乐防汛防台工作;调查核实农家乐受灾情况。
(7)县发改局:协调、指导防汛防台基础设施规划、工程建设和灾后修复、重建工作。
(8)县财政局:落实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根据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需要,筹集安排所需资金,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报灾核灾、灾民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负责社会救援和捐助款物的收集与分配等工作;监督、指导避灾场所建设与管理。
(10)县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所):按要求督促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营运单位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播出和更新暴雨(台风)预警信息;负责公路(桥梁)、渡口及交通运输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水、陆运输交通管制措施;做好公路(桥梁)和渡口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证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和防汛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调查核实交通运输行业灾情。
(11)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及物业、建筑工地及城市内河的防汛安全和危房人员避险转移的检查指导工作。
(12)县综合执法局:按要求督促协调户外LED电子显示屏运营单位播出和更新暴雨(台风)预警信息;负责做好城区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城市高空构筑物、树木、公园绿地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
(13)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
(14)县公安局:按要求在全县交通诱导屏上播出和更新暴雨(台风)预警信息;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维护抗洪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和盗窃防汛防台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政府撤离和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15)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情和灾情,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
(16)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汛期漂木管理和防汛木材供应工作。
(17)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学校作好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学校做好校舍维修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和学校的停复课情况;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知识教育与宣传。
(18)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护和防疫服务。
(19)县经信科技局:监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工作,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20)县安监局: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无动力船单位落实无动力船防暴雨(台风)保安措施。
(21)县文旅委: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的防汛防台工作;及时把暴雨(台风)消息通知到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并负责做好游客疏散、撤离工作,落实应急救助措施。
(22)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做好救灾物资、食品的供应工作。负责粮库防汛防台的保安工作,组织做好灾区的粮油供应工作。
(23)县供销社: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台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抗灾、救灾农资商品的储备,指导灾区做好农资商品的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24)国网开化供电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台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
(25)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按要求向公众的手机发送预警信息;及时抢修受灾的通信设备,保障县防汛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26)县广电总台:按要求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洪水、台风等防汛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抗灾工作及先进事例和灾情的宣传报道。
(27)县新闻中心:按要求在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报刊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洪水、台风等防汛信息,做好防汛抢险抗灾工作及先进事例和灾情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上及时公布防汛责任人与水利工程巡查人等。
(28)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任务,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为群众送水输水等抢险救灾工作。
(29)县水文站:承担全县实时雨情、水情监测和主要河道洪水预报;做好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实时水雨情和洪水预报;做好水雨情监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30)各乡镇政府:根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办设在县水利局。其主要职责:
(1)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
(2)拟订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县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4)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通告;
(5)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程措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工作;
(6)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台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做好本级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落实工作。
(7)做好有关洪涝台灾情统计、核查、上报、评估和防汛防台总结表彰工作;
(8)督促指导下级防汛防台机构做好防汛知识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9)组织防汛防台大检查,督查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及各类危及防汛防台安全事件;
(10)负责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为增强洪涝、台风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县防指办组建水文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在断电、断通讯、断交通等特殊情况下,由当地党委政府独立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同级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5 其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工业园区、城镇社区、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建立与落实防汛防台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令和预案,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在断电、断通讯、断交通等特殊情况下,自主开展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和一般(Ⅳ级)事件。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部门已发出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或者9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8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8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在我县境内或附近经过。
(3)中型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集镇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2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者6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2)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9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8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8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中型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5)集镇重要堤防发生险情,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3.3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3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3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2)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6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一般堤防或重要山塘发生严重险情;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3.4 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3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3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2)气象部门已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者6个及以上乡镇6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4)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3.5 事件等级变更
当洪涝台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变化时,县防指根据洪涝台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事件等级。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有效提升应对洪涝台灾害的能力。
4.1.1 洪涝台灾害监测
组织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开展暴雨、台风、洪水、风力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预警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4.1.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重要山塘和其它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4.1.3 防汛防台检查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水利及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当加强水库(山塘)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河道、涉水工程安全度汛的检查,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综合执法、住建、供电、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安监部门加强危化品与无动力船的检查,对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3)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最高目标,按照《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健全基层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抢险救援、宣传培训、运行保障七大体系,全面达到“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有效应对洪涝台灾害的能力提升,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行分级考核制度,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2 预防预警信息
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气象、水文、工程、洪涝、台风灾情等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灾害时,应在迅速处置险情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本辖区发出预警。
4.3.2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3.3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工业园区、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快速转移群众,并上报乡镇政府或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 洪水预警
(1)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5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3.6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部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程序
我县防暴雨(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含在Ⅰ级或Ⅱ级基础上的紧急防汛期),其应急程度依次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结束)及等级调整由县防指决定。响应等级根据暴雨(台风)预报或预警信息,结合降雨量级、台风、洪水等预报预警情况及防御能力、灾害程度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程序见表一。
乡镇、部门级防指根据上级防指响应等级和当地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报告县防指。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程序
响应 等级 | 应急 程度 | 启动主要条件 | 启动 程序 |
Ⅳ | 戒备级 | 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3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3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个及以上乡镇6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布台风警报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影响我县。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 县防指办决定启动 |
Ⅲ | 防御级 | 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者3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3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3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6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布台风警报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县有较大影响。一般堤防或重要山塘发生严重险情;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 副指挥或授权县防指办决定启动 |
Ⅱ | 紧急 防御级 | 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者6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5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5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9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全县8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8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或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县有严重影响。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中型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集镇重要堤防发生险情,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 指挥或授权副指挥决定启动 |
Ⅰ | 非常防御级 | 发出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或者9个及以上乡镇3小时内面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全县80%以上的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与80%以上的水库(山塘)水位超汛限水位。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我县可能受台风正面袭击或有特别严重影响。中型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集镇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 指挥决定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