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5-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乡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正确引导农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简化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更好地推进我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农村无房户、困难户和危房户的旧房翻(扩)建、新建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适用本意见。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美丽乡村创建要求,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引导和鼓励采取公寓式安置;城镇规划区外,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
(二)坚持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主体地位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坚持依法用地。农村村民申请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按照审批要求建造,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
(四)坚持节约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低丘缓坡及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房。宅基地建设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必须办理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有序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各乡镇、芹阳办事处须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全面梳理农民建房实际情况,摸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的建房用地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等要求,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每年逐村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计划),明确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再经乡镇、芹阳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国土局备案。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县规划、国土、农办、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芹阳办事处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开展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用地调整,确保农房建设真正落地。各乡镇、芹阳办事处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以乡镇、芹阳办事处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村村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村民按规划、有计划向中心村集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实行农民建房计划指标专项管理,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项管理”。县政府统筹安排上级下达农民建房指标,县国土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指标核销、备案、数据库更新等工作。农转用批准后由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及时完成供地。
(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推动宅基地审批制度的简政放权。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由县政府委托属地乡镇、芹阳办事处审批。
四、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授权后,按“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具体用地审批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