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人民政府要求,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逐步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家庭主责、儿童优先。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各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村(居)委会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同时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要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和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村(居)委会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县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保护中心、村(居)委会“关爱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建设。
(三)群团协作、社会参与。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各群团组织横向协作机制,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县总工会、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县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生活托管、家教引导、课外活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活动。倡导全民关爱,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依托村(居)委会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梦想课堂”、“春泥计划”等项目实践点优化基层关爱服务基础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保护服务,多渠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县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中心,辐射至各乡镇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以及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每个村(居)委会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社会、政府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二)落实儿童福利分类保障政策。县民政局要牵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继续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规范开展养育状况评估、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抢救性康复”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县教育局、各乡镇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定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四)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县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县卫计局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乡镇报告,并给予应急救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救助电话等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