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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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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担公用服务职能的企业除外,下称规上工业)、上年度年耗电20万千瓦时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以个人名义的工业个体户,下称规下工业)。

到2020年,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领域外)全部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二、评价指标设置及核算办法

(一)评价内容

1.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规下工业的综合评价的指标为: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排放税收。

(二)指标权重分设置: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35分、亩均增加值2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分。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60分、单位电耗税收20分、单位排放税收20分。

(三)计算方法

1.企业总得分为各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公式如下:

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分

单项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分的1.5倍。

2.指标基准值:以上年度该项指标全县平均值设置指标的基准值。根据全县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由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动态调整并公布。

3.附加分。对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附加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加10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加5分。 

(2)评价年度列入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评价年度年末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1分。

(3)当年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的企业加2分,当年列入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加1分。

(4)评价年度年末时为开化县生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5)评价年度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加2分。

(6)企业评价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每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四)数据提供

1.企业行业分类、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发改局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初始名单由市场监管局提供后,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的园区、乡镇认真审核把关后确定具体名单。

3.企业税收数据县税务部门提供核实。

4.用电量数据由供电公司提供核实。

5.用地数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核实政府出让(划拨)用地数据和不动产权登记数据,企业所在的园区、乡镇提供核实企业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在用的土地数据。

6.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核实。

7.增加值、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由企业申报,在平台上初核后由发改部门核实。

负责提供数据的单位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填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数据的核实反馈,数据确定后,及时将纸质材料盖章后报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科技局),综合评价工作由县经信科技局汇总核算,园区和有关乡镇负责区域内企业数据上报、核对和有关反馈工作。

三、评价分类

根据各项指标的加权核算得分,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规上、规下企业分档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分为四档,分别以 A、B、C、D标识。

(一)分类比例

A类:做优做强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20%(含)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规上企业年度税收要在100万元(含)以上。上市公司(主板)直接列入A类。

B类:培育提升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20%-60%(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含)的企业,排名前20%中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到A类的企业。

C类:合理调控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60%-95%(含)和排名在前60%(含)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A类、B类的企业。

D类:限制淘汰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末5%的企业,和其他原因被列入D类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企业;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因素达不到整治要求,依法关停的企业;停产3年以上的生产企业;列入政府年度关停计划的企业,以上企业均列入D类。

(二)分类修正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重大涉税案件、重大欠薪事件以及年度节能、去产能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2.首次晋升为规上的企业,当年不予列入C、D类。

3.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内不予列入C、D类。

4.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或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5.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6.亩均税收在1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直接列入D类。

四、评价结果发布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分档排序,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分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排序进行公示后,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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