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服务业政策的扶持力度,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集聚区、企业、行业的发展,重点用于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等的引导性奖励和补助。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省、市、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集聚区,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
(四)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发展实际需求,对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并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外),采用“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并按时向县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依法纳税的个体户,符合上规上限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统计范围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六)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必须是单独核算的统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对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新上规上限企业从次年起),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自纳入统计次年起,并按时向县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对上一年度为正增长且实现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相关要求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给予奖励:
自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统计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含)以下的,比上一年度增长 25-50%(含)奖励 2 万元,增长 50%以上奖励 3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至 5 亿元(含)的,比上一年度增长 25-50%(含)奖励 3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4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4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
1亿元(含)以下 | 2 | 3 |
1亿元至5亿元(含) | 3 | 4 |
5亿元以上 | 4 | 5 |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统计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2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的奖励3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4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以上奖励4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5万元。
“规模以上服务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
2000万元(含)以下 | 2 | 3 |
2000万元至1亿元(含) | 3 | 4 |
1亿元以上 | 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