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6号)精神,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丽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将“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一方面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加强源头管控,强化监管执法,严控“非食品原料”流向,严控油脂加工原料来源,严惩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另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力争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要建立“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制度,设置油水分离装置,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规定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要及时完整记录“非食品原料”产生、处理及去向等相关台账;提倡有条件的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油。肉类加工企业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有条件的规模以上肉类加工企业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对肉类加工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肉类加工企业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肉类加工废弃物,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进场查证验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上述台帐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位排序按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顺序,下同。)
(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方面巡查力度,排查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黑窝点,严禁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强化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监管,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强化对食用油的抽检力度,规范做好抽检后处理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用油监管,及时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食品原料”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信息以及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非食品原料”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非食品原料”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非食品原料”正常收运和处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县经济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