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现将《2021年海曙区外向型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2021年海曙区外向型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46号)精神,为适应新年度外向型经济发展形势,规范外向型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及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外向型经济工作而安排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区注册(政府小微企业统保平台政策资金统一发放至保险公司,此款情形除外),且符合区商务经济发展规划企业和相关机构。
1.各类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各类外经企业: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项目或设立生产型企业或办事处的对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3.各类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4.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及园区运营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区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给予综合展务费补助,新兴市场最高1.5万元/个摊位,传统市场最高1万元/个摊位,境内涉外展最高8000元/个摊位;对参加“一带一路”(含中东欧)国家各类重点展会的,再增加5000元/个摊位。对企业参加重点线上展的,最高按照上述标准的7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最高2个摊位(具体清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扶持企业做大进出口业务
2.对当年新引进的进出口实绩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每1000万元最高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自中东欧国家进口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按中东欧商品进口每500万元最高奖励2.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二者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区内原有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当年进出口实绩分别达到3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对进出口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1.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外贸实力效益工程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再额外最高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额外奖励20万元。
4.对立足自身优势深度实施海外布局,且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全区外贸进出口龙头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七条 加强企业出口风险防范
5.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享受不高于15%保费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4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小微外贸企业,且投保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享受市、区两级全额补助,此项补助金额统一拨付至承保机构,再由承保机构予以下发。
第八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6.对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7亿元及以上的,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700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示范型)的企业,对其所属集团公司高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保税物流园区发展
7.对区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主体,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8.对新入库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且当年发生实际业务的,每家最高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现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回运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商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shangwuju/20211208/430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