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2020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2020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精神,为规范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楼宇经济工作而安排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务经济发展规划,从事商贸业,楼宇开发、招商、管理的楼宇业主和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1.各类内贸企业:国内贸易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街区、市场以及举办活动的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
2.各类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3.各类外经企业: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项目或设立生产型企业或办事处的对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4.各类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5.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6.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其他企业;
7.楼宇业主和运营企业:开发、建设、管理楼宇主体并拥有楼宇产权的企业和从事楼宇开发、招商、管理的楼宇运营企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鼓励商贸业发展壮大
1.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4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新入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新入库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2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2.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2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3.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2%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不包括首次达到企业)。单家企业增长部分奖励最高20万元。
4.限上连锁总部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且新开设3家及以上连锁门店,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
5.鼓励小微商贸企业发展,企业首次纳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上统计,给予2万元专项扶持。
第六条 促进商贸业消费升级
1.鼓励市场、街区、购物中心等商场化营运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单位,按营业额规模大小,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对在海曙开设独立门店并注册的宁波首店、旗舰店的品牌企业,按照其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5万元。
3.鼓励商业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和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创建,对通过省高品质步行街、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鼓励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在海曙举办展会、论坛、夜市等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报备认定,活动投入(包括宣传、搭建、场租、道具等费用)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家活动承办单位补助最高20万元。
5.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的,给予补助10万元;新获评浙江老字号、国家四钻级酒家的,给予补助5万元;对新注册或新开设的市外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直营门店,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和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区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给予综合展务费补助,传统市场最高1万元/个摊位,新兴市场最高1.5万元/个摊位,对参加“一带一路”(含中东欧)国家各类重点展会的,再增加5000元/个摊位;境内涉外展最高8000元/个摊位。单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最高2个摊位(具体清单另行下发)。
第八条 扶持企业做大出口业务
1.对当年新引进的出口实绩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每500万元最高1.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当年出口实绩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出口实现正增长的原有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3.当年出口实绩达到8000万元的原有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每50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区外贸实力效益工程企业当年出口增量部分,每500万元,再额外最高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额外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加强企业出口风险防范
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不高于15%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4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小微外贸企业,且投保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享受市、区两级全额补助,此项补助金额统一拨付至承保机构,再由承保机构予以下发。
第十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7亿元及以上的,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700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1.对经认定当年新开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现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回运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2.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中方备案投资额(包括当年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项目,对每个项目的投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服务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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