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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2017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2017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专项扶持视同配套。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四条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含产业活动单位):

  1.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通信等企业):国内批零贸易公司、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零售商场、百货店、专业专卖店、直销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商贸配送;

  2.各类专业市场、菜市场、菜篮子企业等;

  3.住宿餐饮企业:宾馆酒店、专业餐饮、特色休闲餐饮等;

  4.居民民生服务业:家政、美发美容、洗涤、保健等。

  5.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各类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6.通过投资、并购或参股等形式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项目或设立生产型企业或办事处的对外投资企业;

  7.开展境外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8.开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

  9.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10.建设、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

  11.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12.应用电子商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鼓励商贸企业规模发展。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当年销售额按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汽车销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专业餐饮企业分类达到以下规模的给予专项扶持,对新建商业、商务综合体,总部(或地区总部)连锁企业的给予专项扶持。

  1.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专项扶持;销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5万元。

  2.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专项扶持;销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20万元。

  3.汽车销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专项扶持;销售额每增长1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5万元。

  4.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专项扶持;营业额每增长800万元再给予1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5万元。

  5.专业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专项扶持;营业额每增长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5万元。

  6.新建商业、商务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专项扶持。

  7.总部(或地区总部)注册在我区、实行汇总缴纳税收的连锁企业,当年新开设2家以上(含2家)连锁门店,每家给予2万元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

  8.鼓励小微商贸企业发展,企业首次纳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上统计,且第二年增幅不低于全区行业限上平均水平,给予2万元专项扶持。

  第六条促进民生商贸业发展

  1.大型餐饮、超市连锁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区内的市菜篮子基地产品,且当年采购额15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采购额3%的专项扶持;区内的市菜篮子基地产品进入大型餐饮、超市连锁及菜篮子配送企业,且当年供应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供应额5%的专项扶持。单家企业专项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

  2.菜篮子基地或菜篮子企业、超市与商务部门签订应急供应保障协议,积极参与灾害天气等突发状况应急物资储备、供应保障的,每年给予每个应急供应保障点1万元专项扶持。

  3.菜市场新获评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

  4.家政服务员职业保险被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市、区、企业承担比例,给予参保对象足额扶持。

  第七条加快月光经济发展

  1.鼓励商业综合体、街区创建特色夜市街区,当年获评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专项扶持20万元。

  2.鼓励举办各类夜市活动,当年获评市级月光经济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给予举办主体10万元专项扶持。当年获评区级月光经济重点活动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给予举办主体5万元专项扶持。

  第八条鼓励社区商业创新

  1.鼓励发展社区邻里中心,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运作的社区商业中心,当年获评市级邻里中心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0万元。

  2.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引领社区商业发展,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专项扶持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鼓励发展特色商贸小镇,当年获评省级、市级特色商贸小镇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10万元专项扶持。

  第九条鼓励拓展国内市场

  1.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国内展会、博览会或营销推广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特装展位另行给予一定扶持,参展商品获省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万元专项扶持。

  2.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政府主导的节庆或营销推广活动,被评为年度区十佳营销活动的,给予5万元专项扶持。该项专项扶持不与区级月光经济重点活动重复。

  第十条鼓励争先创优

  1.新获评金鼎百货店、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新获评达标百货店、浙江老字号、国家四钻级酒家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5万元。

  2.商贸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指定的行业技能比赛,给予获奖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专项扶持。

  3.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开展诚信、廉洁商圈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一条提升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各类重点境外展会给予综合展务费补贴,亚洲地区1万元/标摊,其他地区2万元/标摊。对参加区级及以上政府指令性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消博会特装企业另行给予每个展位2000元特装补助,单个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

  2.加大外贸企业引进力度。新引进流通型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的,每5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的,每3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对新获评市级外贸实效工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保持市级外贸实效工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流通型企业当年出口实绩达到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含)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含)的,分别给予1万、3万、5万的奖励,出口实绩同比增长10%以下和10%(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别给予每美元0.01元、0.02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推动贸易方式创新。当年被评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50万和100万的差额奖励。

  对市级及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5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50万的奖励。

  5.着力培育优质企业。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和1万元的差额奖励。

  对新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6.加强对外经贸合作风险防范。对外贸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际支出保费给予15%,不超过30万元的保费补贴。

  对上一年度出口额在4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的外贸企业,享受市、区两级补贴,具体以承保机构提供的企业当年保费清单为准。

  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的外贸企业,在案件终结当年给予支出费用30%的补贴,同一案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7.支持外贸人才建设。外贸企业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指令性人才招聘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5000元补助。

  区内企业员工参加宁波市商务委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实际培训人数与费用,年终给予不高于培训费50%的补贴。

  第十二条推进对外投资合作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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