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和《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曙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医疗保障局制定(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等工作。
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听证组织工作。
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申报拟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
办公室、医药服务管理科配合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组织编制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应当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要对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内容进行变动的,办公室应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牵头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按程序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曙区医疗保障局提出拟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审议通过的年度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利用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当年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第六条 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主体;
(三)决策承办科室(单位);
(四)决策依据;
(五)履行程序要求;
(六)计划完成时间;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 医药服务管理科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年度目录报区府办法规科备案,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八条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制订组织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承办科室(单位)需适时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办公室应及时梳理汇总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并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要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试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医疗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含图表、照片、声像,下同),应当列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方面,包括决策建议、研究论证、决定启动、明确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等文件材料;
(二)决策的拟制过程方面,包括调查研究成果、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专业机构)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规定的文件材料;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方面,医药服务管理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集体讨论决定方面,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程、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等;
(五)决策公布方面,包括决策事项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以及局网站的相关网页;
(六)决策执行方面,包括决策事项执行效果评估、决策事项执行情况报告、决策事项执行监督检查、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公布文本及局网站的相关网页;
(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
第五条 办公室、医药服务管理科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以确保归档工作的及时、完整、高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单位)承办的,由主办科室(单位)统一归档。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其他科室(单位),应当于所承担的阶段性工作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系统、完整地向主办科室(单位)移送相关结果性文件原件并留存副本。
医疗服务管理科负责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研究修改、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专题管理,主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决策事项办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统一归集全部记录、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整移交办公室(档案室)。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医药服务管理科、办公室要统筹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中涉密决策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的指导督促检查,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
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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