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2〕14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原则,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60%起步;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退休人员起付线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科学设置差别化医保支付比例。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

(二)完善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进一步完善全省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待遇支付适当向慢性病患者倾斜。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根据民生保障需要和疾病谱变化,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医疗保障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国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统一推进的原则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2023年起开始实施改革。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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