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24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县级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县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县级国有企业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市、区)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与建立出资人监管体系的要求还有差距,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县(市、区)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多种监管制度,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服务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推进县级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市、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各县(市、区)应依法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县(市、区)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3.坚持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明确相关机构代表本级政府集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进行优化配置。

4.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5.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

三、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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