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8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全省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深刻领会“小升规”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促进“小升规”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小升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8,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五)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八)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县(市、区)“小升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应遵循企业自主自8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新上规模企业“创业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工作。对被评价认定为“创业成长之星”的,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择优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四、强化融资支持

(十四)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信用体系。

(十五)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相应配套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抱团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也可由商业银行认可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行业及其产业链,组建融资互助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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