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44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统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省委法治浙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制定谁审核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加快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

(一)明确审核范围。除国家和本省明确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公文外,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做到应审尽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均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立项同意。

(二)确定审核主体。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应先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会办单位在会办时应就涉及其职责事项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已明确审核机构的,由相应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未明确审核机构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机构,进一步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格局。

(三)规范审核流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确保流程顺畅、运行高效。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包括:文件送审稿(需同时附上在具体内容旁标注有援引依据及相关规定的文本)、起草说明(含立项审批表)、制定依据(含不公开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含网站截图和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本单位及会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情况,以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作退文处理,或者由审核机构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合法性审核期限自审核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及适用简易程序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经审核,区分不同情形提出明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意见;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意见;认为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可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审核机构要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研究讨论。审核机构认为还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强化审核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集体审议时,应在汇报材料上注明“已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按现有规定无需合法性审核的,应在汇报材料上注明“按规定无需合法性审核”。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认定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可作退文处理;已经印发的,要在备案审查中依法予以督促纠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合法性审核材料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等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完善制发程序和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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