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15年版本)

朗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    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赌与、房屋赌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计税依据不明确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学(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而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而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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