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

朗读


ZJSP34—2012—00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企业投保有关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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