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切实提升其荣誉感、幸福感,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8日
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以下简称短疗)是指有效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源,为符合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院常规体检和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参观交流、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 短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参加短疗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二)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疗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短疗原则上由我省现有的优抚医院承接。承接短疗的优抚医院必须具有独立的院区接待优抚对象,应配备开展短疗必需的医疗设备,组织专门的医疗团队,选配优秀医技人员为短疗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年度短疗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各地部分优抚对象人数等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参加短疗的名额下达各市。
第八条 各市根据省厅下达的短疗名额,统筹考虑所辖各县(市、区)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情况,合理安排部分优抚对象参加短疗,并将要求参加短疗的对象名单、疗养的时间安排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提出的短疗计划,结合我省优抚医院的承接能力,商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短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短疗总人数,短疗批次,每批次的时间安排、对象名单,承接短疗的医院等内容。并于11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给各市和承接短疗的优抚医院。
第十条 优抚医院应加强与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优抚对象按计划参加短疗。短疗对象入院前,优抚医院要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短疗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一条 短疗对象入院后,优抚医院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每位短疗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常规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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