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许可委托审批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委托天津等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函〔2006〕382号)的要求,自2006年9月29日起,下列四类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我局代为审批:制备PET用放射性同位素、销售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同时,上述项目的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由我局负责。为规范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制备PET用放射性同位素、销售Ⅰ类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许可证须分别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且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且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二、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629号)的要求,以上四类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许可证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需参加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受委托许可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

受委托许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竣工验收由我局负责,环评审批和验收许可程序依照我局外网公布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执行。

四、辐射安全日常监管要求

我局将加强对受委托审批的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管,上述单位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局要将该类单位纳为重点日常监督管理对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1.受委托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一览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受委托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委托天津等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函〔2006〕382号)。

二、许可内容

制备PET用放射性同位素、销售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以及拥有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办理条件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3、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环保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5、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9、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10、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1、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销售Ⅰ类放射源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源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源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源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源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或拥有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

  4、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程序第三条(办理条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10天公示,同时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2、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3、告知程序:行政许可决定前将进行告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发放许可证。办理结果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六、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辐射环境管理处  郑萍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辐射环境管理处  郑萍、

政策法规处    韩志福

4、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监察室          钱国伟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受理部门电话:0571-28869191,传真:0571-28869151

2、审查部门电话:0571-28913068

3、监督电话:0571-28869110


附件2:

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一览表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地点

联系人/电话/传真

1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杭州)

黄国夫、吴虔华

0571-28869225、28869226

传真:0571-28869225

2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北京)

张海霞  王慧  肖雪夫

010-69357742 010-69357259

010-69357288

传真:010-69358270

3

清华大学

(北京)

吴其反

010-62776333、13601074963

传真:010-69358270

4

苏州大学

(苏州)

朱本兴

0512-65880052  13862078845

传真:0512-65884830

5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太原)

周剑良 于涛

0734-8282432  13307346686

传真:0734-8282552

6

四川大学
(成都)

梁勇飞

028-85412258  13608012615

传真:028-85470013

7

南华大学

(衡阳)

卢金祥

0351-2203442 13934619804

传真:0351-2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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