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核准宁波市部分行业排污系数的批复
宁波市环
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宁波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甬环〔2010〕5号)及有关材料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
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后执行”的规定,经审查,我厅核准你局对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宁波市小型“三产”污水、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业排污系数。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认为,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小型锅炉废气排放量的核算,
你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请你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 &
nbsp; 二○一○年三月 日
相关附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engtaih/2021/0524/71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