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切实加强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推动排污费依法足额、规范征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应用污染源
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切实规范和加强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以下简称‘在线数据’)核定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
一、征收流程
(一)数据报送
1.火电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55号)规定,向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上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息。
2.火电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应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向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二)数据的审核、计算和移交
3.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以及《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规定,对火电企业上传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4.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判别火电企业上传的缺失和失控数据,并进行处理和补遗。
5.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按照《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火电企业污染源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生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技术规范HJ/T 76—2007 附表2报表),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移交报表。
(三)核定开单、征缴入库、公示上报
6.省环保厅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移交的经有效性审核的在线数据,核定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情况,并同期比较企业生产工况数据、现场检查情况等,对在线数据进行再次审核。
7.省环保厅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向火电企业开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同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并做好排污费解缴入库工作,完成排污费票据的核销、归档。
8.省环保厅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征收情况。
二、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火电企业主要职责
1.确保企业各类台账齐全、完整。企业应对自身生产运营情况和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逐日记录,并形成统计台账,如生产情况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如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向省环保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数量监测。
2.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企业要确保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稳定联网,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1)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建立定期巡检、校准、校验制度。如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3.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完整。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提交前1个月的运行月报,报告内容包括运行情况、维护情况、质控情况等,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联网的一致性,对异常和缺失数据应按规范进行标示和补充。结合自身中控数据,对省环保厅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送达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进行核对。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职责
各在线运维单位要切实加强火电企业在线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在线数据准确、完整,有关具体职责要求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浙环发〔2008〕10号)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火电企业自动监控仪器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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