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水利(水务、水电)局:
为更好规范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修编基本原则
(一)微调。此次修编是在2005年版划分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少量调整,主要是对2005年版划分方案进行勘误、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明显冲突的部分功能区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管理需要,优化功能区分类,适当扩大功能区划覆盖面。
(二)从严。需要调整功能区的,必须理由充足,充分论证。要求目标水质原则上不低于现状水质。在对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前,要首先确保双水源供水或有充足的备用水源。
(三)合理。在考虑当前地方实际的情况下,科学修编功能区。功能区划分的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流域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但部分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应整体考虑,以便于实施管理,适用可行;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增强功能区划的可操作性。
(四)超前。要充分考虑功能区设置的前瞻性,体现保护优先,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尽可能保护自然资源,预留发展空间。
二、具体修编要求
(一)不得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重点保护动物的“三场”(产卵场、索饵场和育肥场)等敏感区域内调低目标水质。
(二)县级及以上饮用和备用水源地(包括在用、在建和规划),必须纳入此次修编范围。明确已丧失饮用水取水功能且规划将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或备用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调整为其他功能区,水质目标维持不变。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调整、管理。2005年版已划定的在用或备用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继续保留,部分独立水库且服务人口少、可供水量小,不破坏整个水系河流上下游功能区完整性的饮用水源区可考虑不纳入本次省级修编方案中。新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可一并纳入。
为便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农村饮用水保护情况,各设区市应及时梳理本辖区内所有日供水规模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XX饮用水源保护范围” )的划分和调整情况,与修编方案一并报送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见附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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