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五次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践行中央及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浙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共同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二、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坚持“三位一体、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全面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环评审批体系,竞争充分、高效有序的环评服务体系和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环评监管体系,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将环评审批打造成为审批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监督管理最有力的行政许可事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于法周全,于事简便。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豁免审批、备案登记、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
(三)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全面公开建设项目从环评编制到环评审批全过程,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策的民意基础,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权责一致,监督有力。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厘清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环评审批体系。
1.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制度。调整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2.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不扰民的项目予以豁免环评审批手续;对填报环评登记表的项目积极试行备案监督制;对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设立简易程序,简化评估,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即报即受理;对编制环评报告书且符合空间准入与总量准入条件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环评审批前可先行出具环评服务联系单;以上四类情形之外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建立公开高效、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全本(不含涉密内容)及相关信息,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二)建立竞争充分、高效有序的环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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