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环境监测的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除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以外已有近百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环境检测的社会化,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形成环保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环境检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坚持积极而又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逐步放开,有序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以满足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检测服务的需要;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实施环境检测质量“谁检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有投诉必查处”,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检测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稳步提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培育引导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环境检测服务。

三、市场化的环境检测业务内容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自行检测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检测;

(三)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整合整治等的环境检测;

(四)科研项目委托检测业务;

(五)地表水、环境空气、饮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

(七)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八)机动车尾气检测;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检测。

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要求

(一)在浙江省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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