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缓解我省大气 复合污染,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8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 号)、浙江省机一 1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5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 认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 ,是引起城市灰霆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各地环保、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密切配合,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但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十分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0年至今,全省汽车保有量增长了近 10 倍,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是建设宜居环境、生态浙江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 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一)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全省注册登记的新车 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我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规定,重型燃气车2011年1月1日、轻型汽油车2011年7月 1日、重型卜汽油车2013 年 7月 1日、柴油车2013 年7月 1日起实施国W标准,转入我省的二手车与新车同步实施统一排放标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照《道路运一 2 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委托综合性能检测站做好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信息管理体 系建设。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I8285一2005)、《浙江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660一2008)、及《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843一2011)等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建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线新建、改、扩建要合理规划布局,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各地公安、环保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
(三)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 测与抽测制度。对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需经省环保厅委托,应将检测数据同时报送辖区环保和公安部门,将营运车辆不达标信息同时报送交通运输管理幸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各地应重点对城市区域 内集中停放的车辆 、道路矛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测,全各地公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道路抽检工作,运输续测时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站场协调工作。笼门。经检驶的高排路抽测 时营场地抽测不达标一 3的车辆需到环保定期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车辆需维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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