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严格制止耕地抛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

制止耕地抛荒,对于有效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护和拓展农业生产发展空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构建完善耕地抛荒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稳定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摸底排查

各地要结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组织开展耕地抛荒情况调查,逐村逐户逐块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时间、类型、原因、承包和流转主体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点、到主体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特别要把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抛荒底数调查清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积极推进抛荒耕地统筹利用

各地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具体方案,有力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和统筹利用,加强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跟踪监管,利用一块、销账一块。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要严格禁止,全面恢复种植,种足种好粮食;对其他抛荒耕地,在平原地区的要尽快复耕,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在丘陵地区和山区的要根据立地条件、产业基础,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转而未用、征而未用的土地,尽可能组织农业耕种。要千方百计减少季节性抛荒,积极推行绿色过冬,鼓励种植绿肥、牧草等作物,促进耕地有效利用。

有序规范引导土地流转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推行委托流转、季节性流转、整村整片流转等方式,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并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实行集中统一经营。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将防止耕地抛荒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合同内容。指导督促承包、流转主体履行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责任,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利用情况的审核把关,防止耕地违规无序利用和闲置抛荒。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避免因纠纷而造成抛荒。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

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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