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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经信复决字〔2014〕1号
申请人:丁某等4位村民
被申请人: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市经投字〔2005〕43号《湖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湖市经投字〔2005〕43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一、该项目属于高污染项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工业异味,严重影响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所以批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人作为该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之一,被非法剥夺了合法的陈述、申辩权。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依法对申请人履行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四、批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土地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是批复的当事人,与申请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批复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三、批复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项目立项批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与事实不服。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批复。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南浔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向被申请人签报了《关于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湖市经投字〔2005〕43号《湖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06年2月6日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湖建管(2006)16号《关于湖州海普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同意建设。2006年10月14日,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2006〕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会议纪要》,给予通过安全“三同时”验收。
另查明,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公司)成立于1998年,属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2005年新奥特公司决定利用在2004年已取得的工业用地(湖土国用(2004)第64-8426号)上,新增年产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生产线技改项目,2007年10月开始试生产。与此同时,新奥特公司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湖州海普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公司),由海普公司组织承担实施5000吨高纯乙酰丙酮生产线技改项目。2009年,根据发展需要,海普公司注销,其资产和生产经营全部并入新奥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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