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
各市经信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控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转型升级,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鉴于我省已退出电解铝行业,不再另行制定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操作细则,产能置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执行。
附件:1.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2.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在开工或续建前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项目的产能置换,可实行等量置换,除此之外的钢铁项目产能置换实施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不低于1.25:1的减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符合向优势企业及沿海、临港、废钢资源丰富、靠近市场、环境承载力强的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市、县规划布局,体现钢铁产业升级方向,满足环境容量、能耗控制要求。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不承接域外转让产能。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换算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七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
第八条 鼓励产能出让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内现有钢铁企业开展产能合作。优先支持钢铁企业间以实现兼并重组为目的的产能转让。
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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