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加大设计创新投入,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决定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联系电话:0571—87058210)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值1亿元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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