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以下简称GB21861)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GB18565)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结论,对涉及相关安检项目不再重复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对于安检项目以外的其他差异性检测项目,综检机构应依据GB18565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差异性检测项目具体为:人工检验中的门窗玻璃、停车楔;性能检验中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车速表示值误差(在用车检测时)、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针对双转向桥)、喇叭声级、悬挂性能(小车)。

二、加快推进“两检合一”。综检机构在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公安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可以开展安检业务;安检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综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可申请开展综检业务。针对我省未实现“两检合一”的综检机构,相关地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综检机构抓紧改造,尽快符合机动车安检相关条件要求;综检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后,相关地市质监部门要开展计量认证,条件符合的要及时发放计量认证证书;符合GB21861和质监部门要求的,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允许开展机动车安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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