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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5-28 温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建设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25%的基础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项目根据立项申请额度,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在“5+5+N”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25%;从中单列10个左右项目专项用于自创区(科创走廊)(以下简称“一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单列项目给予研发投入(不含财政补助)35%、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100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以上创新载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其中“一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年内根据实际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800万元。每年在“一区一廊”内重点支持10项左右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软投入1:1、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50万元。

3.多渠道展开科技合作。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入驻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一区一廊”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10%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4.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二、提高产业平台支撑力

5.做强重大产业平台。成功列入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创建名单的,市财政按照获批创建资格、通过验收命名两个节点分别奖励120万元、18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小镇,位于市区的,市财政奖励400万元;位于县(市)的,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分入选创建名单、创成后两个节点分别奖励40%、60%。开展传统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试点遴选,每年从县(市、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中竞争性遴选不超过3个优秀地区,市财政给予每个地区650万元资金支持,获支持地区按照至少1:1配套扶持传统制造业重塑。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按照结果导向、竞争性分配用于支持“一区一廊”争创上级各类创新载体。

6.创建公共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0万元、30万元,每年市区遴选2家以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20家以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50-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3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100万元;其中“一区一廊”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200万元。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10%的载体各15万元奖励,其中评价结果前10%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30%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

7.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奖励最多3年;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并达到规范级要求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补助。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制造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200万元。

三、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9.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区“3+12”产业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增加值每20亿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最多奖励5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奖励50万元;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按项目获得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2年。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10万元。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超20%的,奖励30万元。

10.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

11.加快布局5G网络。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校园、机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支持5G基站建设,推进5G基站与视频监控、路灯等杆桩设施资源整合和双向开放,除有规定明确禁止外,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开放整合,严厉打击对基站运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费行为。属地政府应将城市建设搬迁的基站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协调落实新站址。支持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对专变需分户的“一站多表”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直接交易加大电价优惠力度。

12.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3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5%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5%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5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每年遴选40家以内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以上资格定补类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对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标准分别为1万元、2万元、7万元和10万元。

13.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大力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立项和发布时各奖励50%。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每年给予市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质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补助。

14.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全市每年实施10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完成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经费补助。对每个市级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一区一廊”内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按照每年成功调解和完成仲裁结案案件数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2000元的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补助。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100万、合格的奖励60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企业,市财政每件给予6000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30万元、10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6.推进建筑工业化。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的,可按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农村居民采用轻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自建住房的,原则上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总造价的10%的建设补助,列入省农村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的,每平方米奖励增加200元。

四、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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