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1年2月23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浙江省安全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内所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受理应当遵循“有举必究、有报必查、举报有奖”的原则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应当遵循“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案件,举报奖励可由区安委办负责审核并发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按危害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面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的规定认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畅通举报方式,并以有效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举报奖励制度等;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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