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天台县 > 正文

关于印发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含各类临时机构,下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岗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或岗位特殊,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超出编制许可的,须经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填写《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申报表》,说明招聘理由、工作岗位及要求、聘用期限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人事编制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

(二)核准。在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审批。用人单位凭批准的《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审核表》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

第五条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品德、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有专业技术或技能要求的岗位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

第六条  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方式参照我县事业单位考录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勤岗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录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

(一)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技能资格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发布的上年度全县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与用工人员协商确定。

(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各项社会保险参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经费来源渠道不变,用人单位于当月5日前将所需款项划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实行“一事一聘”制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统计表》,并报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四)推行劳动合同用工人才(劳务)派遣制度。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对所需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一般采用人才(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五)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财政部门,并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本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总数的15%以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纪律与监督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人事纪律,不得擅自招收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不得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变相招收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严禁违反规定支付报酬。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工作的检查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支付报酬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管。对在招录、考核、报酬发放等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申报表

2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审核表

3天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统计表

4天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名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天台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tiantaixian/2021/0705/3925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