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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统筹使用、以收定支、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天台县新农合的参合对象是:本县户籍出生28天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农合政策;
(二)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处置。
第六条 县新农合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新农合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与督导;
(二)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新农合管委会报告;
(三)负责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并调处参合群众的投诉;
(五)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县新农合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农合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农合的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二)做好本乡镇(街道)基金的征缴、参合人员登记及医疗卡的发放工作;
(三)定期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及参合人员费用报销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配合县新农合办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条 设立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参合对象医疗费用的稽查、审核及报销服务工作;
(二)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三)协助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及基金征缴工作;
(四)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咨询服务;
(五)县新农合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成立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有关委办、县政协有关委办,监察、审计、物价、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参合人员代表等组成,对新农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新农合的服务工作及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按照“多方筹资”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补助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集新农合基金。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以上,其中个人缴纳30元,其他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以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征缴:
(一)参合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基金,由各乡镇(街道)按户征收;
(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集体给予参合人员适当补贴;
(三)参合对象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可参加新农合,但参加新农合必须按照整户参合的原则。参合人发生疾病及非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的,可以同时享受新农合报销和商业保险赔付。
(四)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对象不再参加新农合。
(五)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的征缴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各乡镇(街道)参合率不能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低于工作目标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补足。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收取基金时,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户详细真实填写参合人登记表,为参合对象开具由县财政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并在各村(居)公开参合人员名单。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把本辖区内参合对象资料采用新农合管理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输入电脑,按规定时间交新农合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入库日”制度,规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入库日,保障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各乡镇(街道)在入库日下午5时前统一将本乡镇(街道)收取的基金一次性解入财政专户(以解款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缴费和报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合的制度,参合人必须以本户参合时户口簿登记的人口数为准整户参合(包括在校学生),原则上中途不得参合和退出。
第十六条 未整户参合的家庭,其已参合的家庭成员患病申请报销时,必须以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合成员未缴纳的基金补全后方可享受新农合待遇,补缴标准按当年人均总筹资额执行,不再享受财政补助。补缴的家庭成员自补缴之日起,90天后(不含90天)方可享受新农合住院报销待遇。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全县统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新农合基金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新农合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的用途:接收各乡镇(街道)征收的基金收入;接收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本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支出专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的用款计划,向其基金支出专户核拨基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开设的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该专户除用于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门诊)医疗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项:
(一)住院(门诊)医疗基金占95%,用于参合人员住院治疗在报销封顶线以内、以及门诊治疗的费用报销;
(二)大病救助基金占2%,用于住院报销已经达到封顶线,但仍然家境贫困的家庭的救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3%,用于基金的赤字及其它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新农合有关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在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合人员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合人员在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临时外出人员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抢救范畴);
(四)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院报销
(一)参合人员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按以下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报销。
200元以下 不予报销;
201元至2000元 报销30%
2001元至10000元 报销35%
10001元至20000元 报销40%
20001元至30000元 报销50%
30001元以上 报销60%
(二)在一个保障年度内,首次参合人员一次或多次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对连续整户参合的家庭,从第2年起,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000元;从第3年起封顶线提高到20000元;第4年起封顶线提高到30000元。未连续参合或未整户参合的家庭,其原参合年份均不予累计,一律视作第一年参合,不得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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