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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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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卫〔2007〕102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和
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
    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特制定《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村卫生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天台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和
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下称二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浙江省省级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5]188号)、《浙江省省级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5]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办法。
二、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一)分配原则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是省、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卫生院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所需的补助。主要用于从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各项保障经费(“四险一金”等)、管理经费和事业发展基金。按“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原则,对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农村公共卫生资金。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偏远山区的驻村医生、预防保健医生的报酬待遇给予适当的倾斜。
(二)分配范围
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的范围为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是指参加农村公共卫生的管理人员、驻村医生和从事疾病预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的预防保健医生。
(三)经费分配比例
分配给各卫生院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10%用于事业发展、设备购置等;15%为管理经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以及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各卫生院管理人员享受的劳务支出分别不得超过本院职工公共卫生劳务支出平均数的1.5-2.0倍((正职1.8--2.0、副职1.5--1.8)。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系数部分在年终考核后(经卫生局核准)一次性发放。75%为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的经费(包括预防保健人员的“四险一金”等)。
三、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一)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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