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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别受灾户反映:今年第13、16号台风期间,一些保险户在房屋和财产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规定要赔偿损失必须由气象部门提供相关的气象灾害资料证明;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文件规定(浙价费[1996]282号、财综[1996]108号),提供气象灾害资料可按联合文件规定收费;2007年我局在提供气象灾害资料证明时,共有三次收费(其中:个人受灾户2家,企业1家),且都低于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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