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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天府法[2008]13号
关于做好2008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年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工作,是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年审注册工作。证件年审注册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凡2008年9月30日以前已领取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均需参加2008年度的年审注册。年审注册工作于2008年11月15日开始,至2008年12月15日完成。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三、年审注册应当据实填写《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审查表》,如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如实反映,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到我办参加年审注册。年审合格的,由我办在证件上加贴年审标签进行年审登记。年审不合格的,其证件收回,报省政府法制办予以注销。按规定应当年审注册而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四、按时参加执法证件的年审注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年审注册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补验。无故不参加年审注册超过2个月以上的,执法证件自动失效,并应当责成其缴回证件,按规定予以注销。需要继续申领证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五、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工作,已经退休、调离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的证件,应当及时收回并上交我办,按规定注销。
附件: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审查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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