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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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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承诺验收制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操作办法》已经二〇一五年县政府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天台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承诺验收制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以及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项目办理步骤
(一)项目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不涉及“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登录浙江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管理系统(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后,向经信部门提交办理申请。
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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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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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规定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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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核准; |
1.2对“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经信部门报批。
2.经信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经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起,应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备案审查、完成备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2),给予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并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对“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制办理。
(二)节能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ttjx.gov.cn)或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附件4)后,向县节能办部门提交办理申请。
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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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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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1.2对“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提交有资质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向县节能办申请专家组评审。
2.节能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节能办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1);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天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评估管理办法》办理。
(三)环保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事项承诺书”(附件5)后,向县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
环保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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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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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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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2对“环保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2.环保部门办理
对于不涉及“环保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环保局就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2);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保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环保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办理。
(四)消防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消防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www.zjxf119.com/xiaofang/)或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附件6)后,向县消防大队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
消防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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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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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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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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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
1.2对“消防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规定》办理。
1.3不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2.消防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消防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消防大队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3);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消防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规定》办理。
(五)气象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气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www.ttqxj.cn)或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书”(附件7)后,向县气象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
气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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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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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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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
1.2对“气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按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3不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2.气象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气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气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4);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气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待项目竣工后,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办理。
(六)建设(规划)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 www.zjzwfw.gov.cn)或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规划)事项承诺书”(附件8、附件9)后,向县建设(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
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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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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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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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或县工业园区(功能区)外的建设项目; |
1.2对“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需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1.3不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2.建设(规划) 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建设(规划)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施工) 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5、附件16);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规划)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七)安全生产事项
1.企业申请
1.1对于不涉及“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事项承诺书”(附件10)后,向县安全生产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
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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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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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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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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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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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
1.2对“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按安全生产审批相关规定申报。
2.安监部门办理
对不涉及“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安全生产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7);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对“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安全生产审批相关流程办理。
三、项目建设
企业在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时,在具体事项建设时,对于不涉及各行政职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的事项,企业凭相应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建设;对于各行政职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的事项,企业凭相应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批文开展建设。对于不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事项,企业可以进行自主建设。
四、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开展自查,及时整理好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或复核申请。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或复核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部门应自收到“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9)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落实责任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实施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工办人员要认真研究操作办法,加强宣传,做好企业指导工作,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在2015年6月份前全面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地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牵头召集与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附件:1-3.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
请表、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
4-10.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
环保、消防、气象、建设(规划)、安全生产事
项承诺书
11-17.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
环保、消防、气象、建设(规划)、安全生产
承诺备案受理书
18.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
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9.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
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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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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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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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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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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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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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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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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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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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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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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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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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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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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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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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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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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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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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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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情况 |
总投资( 万元)(其中项目用汇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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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铺底 流动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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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 |
设备 |
安装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预备费 |
建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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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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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股票/债券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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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建筑)情况 |
1、项目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新征用地面积0平方米。项目利用企业已有土地的,土地证等证书文件编号: 。租赁使用其他企业厂房的,出租方土地证等证书文件编号: 。 2、项目原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施技术改造后建筑面积 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施技术改造是否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 (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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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
1、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 2、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3、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相应的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 4、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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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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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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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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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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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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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
本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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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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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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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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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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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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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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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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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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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 |
准予备案。请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要求,请企业凭此备案通知书,向节能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气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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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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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壹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报,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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