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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第二批次人才公寓租赁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3〕199号)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人才领〔20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 年第二批次人才公寓保障房租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租赁的对象及条件
1、申报对象:主要分四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报。
A类: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市“500精英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省特级专家,市特聘专家,省、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拔尖人才、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创新团队、工作室领衔人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B类:县级拔尖人才、各类首席乡土人才获得者;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领衔人;在天台工作满1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属我县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国内外企业引进的,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C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天台工作满2年,担任规模上企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技术人才。
D类: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非天台籍人才。
特殊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优先安排。
2、其他条件:
申请人须在县城内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本县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予受理申请。原则上A、B类人才优先安排面积较大的人才公寓租赁房,C、D类人才安排面积较小的人才公寓租赁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人才另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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