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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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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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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乡镇(街道)食安办

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5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基层食安办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履职能力,提高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浙江省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浙食安办〔2016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体提升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水平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健全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实现基层食品安全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以“有工作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人员配备、有工作保障、有制度职责、有执法协调权、有考核培训、有档案管理”和“监管责任网格化、日常巡查常态化、单位场所户籍化、监督执法联动化、监管手段信息化”的“八有五化”为总要求,围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硬件建设三个方面17项具体指标,规范乡镇(街道)食安办组织架构,统一食安办标识,完善工作机制,改善设施装备,强化保障供给,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努力建设责任到位、制度健全、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安办。

具体指标:按照市里2016年所规定的目标任务,县里确定今年凡是人口两万以上的镇(街道)都要达到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要求;2017年末,全县100%以上乡镇(街道)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8年末,总结经验,深化创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

三、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5项)。

1.有一个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的好班子。认真贯彻“党政同责”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内容,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2.组建一个独立的综合协调机构。乡镇(街道)成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食安办主任分别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辖区的中心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置食品安全工作站,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食品安全工作站。

3.每年签订一份责任书。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乡镇(街道)每年与行政村(社区)签订责任书,落实督查考核及奖惩措施;并将食品安全纳入“美丽乡村”考核指标体系。

4.建好一支食安办和协管员队伍。人员、条件、数量符合台政办发〔201528号文件要求。每个乡镇(街道)食安办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住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有不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协管员,其中,中心行政村(城镇社区)必须配备1名专职协管员,实行“一村一专”;其他行政村(社区)可采取专职与村级兼职协管员相结合的模式,实行“一专多村”。统一制作配发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证件。

5.组建一支社会监督员队伍。搭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平台,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督共管,积极组织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在辖区内组建一支热心公益事业、了解食品安全常识的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并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服务站,让公益性服务队伍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6项)。

6.健全一套工作制度。围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统筹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五大职责和“综合协调、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网格化管理方案、统筹规划食品摊贩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助食品安全监测、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宣传教育”等11项具体职责,健全信息报告、督查考核、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确保有序组织和领导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乡镇(街道)食安办应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卫生计生等县级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协作衔接机制,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每两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商会议。五大职责主要工作制度成文、上墙。

7.形成一套工作体系。每年制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认真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工作,做到有部署、有举措、有督查、有总结等。定期自主开展并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协调组织县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大力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有封闭场所,有冷藏设备,有消毒设施,有食品安全员等),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动态档案管理,倡导勤俭节约文明聚餐。

8.健全一套协管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规范化管理,强化培训和考核,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和报酬发放等机制,督促协管员认真履行“政策法规宣传员、发现问题信息员、安全知识指导员、执法巡查协查员、落实整改督导员”等“五大员”职责。

9.统一印发一本工作记录本。统一编制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巡查工作记录本,定期检查记录情况。

10.建立一套档案台账。建立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巡查记录台账、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台账、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台账,以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记录台账,做到工作留痕迹、有台账可查。

11.建立一套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要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面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经费、协管员经费用实用好。

(三)硬件建设(6项)。

12.固定一个办公场所。在乡镇(街道)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固定的食安办办公场所,统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在中心行政村和城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加挂“食品安全工作站”服务标识,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行政村也设立相应的办公场所。

13.配置一套办公设施。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监管平台(大幕显示屏)、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施。

14.绘制一张网格化管理示意图。借鉴户籍管理的办法,合理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统一格式绘制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地图,清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15.建立一个食品类经济户口数据库。摸清辖区食品生产经营户底数以及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情况数据库。

16.设立一个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栏。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各行政村(社区)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栏或橱窗,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17.运用一套信息化监管软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发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软件,大力推广应用“食安通”移动执法终端,落实协管员“一员一通”,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现场取证实时、巡查信息上报即时,提高基层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效率。

以上17项标准,116项为基本项,应全部达到;第17项为鼓励项,运用“食安通”移动执法终端的乡镇(街道)可给予适当加分。

四、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是实施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各乡镇(街道)创建进度安排,报市食安办备案;每年年底将本辖区内工作完成情况报市食安办。

(二)县食安办负责做好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指导和考评验收工作,并将通过验收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名单报市食安办复审核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责任主体,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对照建设标准,扎实开展创建的各项工作,把乡镇(街道)食安办打造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前沿哨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3月—4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部署启动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根据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考核验收细则,按照县政府制定出台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并将方案上报县食安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4月—201810月)。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对照规范化建设任务要求,结合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按计划有力有序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研究解决创建工作的难点问题,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理顺乡镇(街道)食安办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关系、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隐患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创造成功经验,形成相关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11月—12月)。全面总结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成果展示,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推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突出重点,强化保障,按照创建三年计划统筹落实好人员、经费、设施配置,切实改善本乡镇(街道)食安办软硬件条件,最大程度地发挥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和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作用,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指标和建设标准,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细化创建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抓点带面,积极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于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县食安办报送、沟通和反馈。

(三)突出特色,鼓励创新。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和本地特点,创造性地推进创建工作;县食安办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提炼总结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经验做法,加强宣传与交流。要在坚持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积极创新“自选动作”,做到“规定动作”高标准、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创精品,努力在规范化创建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硬件建设等方面求突破、出特色、见亮点。

(四)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县政府、县食安办根据创建开展情况将加大督查暗访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建立定期通报、动态管理等机制。将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台州市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考核验收办法

2.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细则

3.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

请表

 


附件1

台州市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考核验收办法

 

为推进我市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创建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基层食安办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履职能力,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体提升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水平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28号)和《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开展“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的乡镇(街道)。

二、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时间:考核验收工作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可组织一次性考核验收,也可按“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分批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内容:详见《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细则》(附件2)。

(三)考核验收程序

1.创建单位申请。各创建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验收细则,在认真总结和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县级食安办提交创建工作总结、自评材料(含自评分)和《台州市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2.县(市、区)初评。各县(市、区)食安办根据乡镇(街道)申请,组织考核验收,可组织一次性考核验收,也可按“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分批考核验收,并将本地初评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办复审核查(最迟一批须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

3.市食安办复审核查。市食安办组织人员依据考核标准,采取现场抽查或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复审核查。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标准的,当年度不重复验收。

4.市政府审定命名。市食安办将复审通过的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市政府审定命名,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乡镇(街道)食安办,由市政府授予“规范化基层食安办”称号。

三、复查验收

“规范化乡镇(街道)食安办”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食安办对已命名单位进行复查验收,每三年为一个复查验收周期。市食安办将组织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结合各县(市、区)复查验收的结果进行调整,对达不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坚决实施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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