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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台房金函〔2016〕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系统上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时间范围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验审对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验审内容
1、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
2、审核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督促欠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4、核对并完善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等。
四、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领取资料
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领取以下资料:
1、《关于开展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2、《2016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核对一览表》(U盘电子文档)。
(二)报送资料
1、单位填写完整的《2016年度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一式两份);
2、单位填写完整的《2016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核对一览表》(U盘电子文档,不用打印);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三)报送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确认后返还缴存单位。
(四)报送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及时地核对、补充、更正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申报,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2、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时,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度验审,经查实严重损害职工利益且态度恶劣不予积极配合的单位,除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外,将结合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附件:1.2016年度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
2.2016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核对一览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5日
附件1
2016年度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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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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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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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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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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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中央 □省属 □市属 □区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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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国有控股 □集体 □私有 □外商 □港澳台 □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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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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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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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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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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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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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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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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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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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
|
单位 |
缴存比例 |
□8% □9% □10% □11% □12%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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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公积金缴存人数 |
人 |
2016年6月社保参保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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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有否欠缴情况 |
□是 □否 |
2016年度有否办理缓缴、降比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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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行为,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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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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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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