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坦镇委〔2016〕48号
中共坦头镇委员会、坦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县纪委(县监察局)《天台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公室、办事处、行政村: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纪委(县监察局)《天台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坦头镇委员会
坦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天台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提高行政效能,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台州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领导干部(含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思进取,贯彻乏力。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抓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未能按规定时限如期完成,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认真履行职责,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二)不在状态,拖延扯皮。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有效履职尽责;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或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对该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大局意识不强,部门利益至上,对涉及应由本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三)缺乏担当,贻误发展。改革攻坚意识不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造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难点工作推进不力,贻误事业发展;担当精神缺乏,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敢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淡漠群众,敷衍塞责。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遇群众和企业办事推三阻四、敷衍塞责,甚至刁难群众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履责不力,失之以宽。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对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不部署、不检查,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顶风违纪行为的;对巡视、巡察、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单位作风建设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一般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甚至吃拿卡要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
(四)违反权力清单制度,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七)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不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群众观念淡薄,作风粗暴的;
(九)其他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有:
(一)廉政约谈;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解聘或辞退;
(九)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廉政约谈等方式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腐蚀调查人员的;
(六)被上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避免损失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时,应向被问责对象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被问责对象。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情况与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县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
中共坦头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打印
关闭